最新!萧山这个地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出炉了!还有两处城中村改造计划!
3月30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博奥路南伸(湘西路-潘水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根据公示期间收到的群众意见对博奥路南伸(湘西路-潘水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
博奥路南伸(湘西路-潘水路)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修改稿)
因博奥路南伸(湘西路-潘水路)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萧政办发(2019)47号《杭州市萧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事由和目的
为配合打好“22688”交通建设大会战,保证博奥路顺利开通,打造新“城市中轴线”,迎接2022年杭州亚运会,全面提升城市发展水平,确定开展实施本次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
(一)征收地址:萧山区城厢街道萧金路45号潇湘社区,杭齿宿舍41幢、43幢、44幢。
(二)具体门牌:杭齿宿舍41幢(1单元101-404、2单元105-408、3单元109-412),杭齿宿舍43幢(1单元101-602、2单元103-604、3单元105-606),杭齿宿舍44幢(1单元101-602、2单元103-604)。(如门牌号码有出入,具体以本项目的征收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函〔2020〕105号)、萧政办发(2019)47号《杭州市萧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法规。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收原则。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平补偿原则。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三)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杜绝暗箱操作。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对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房产凭证的被征收人。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证明上的记载为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且不作为安置依据。
(二)评估机构确定
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仍无法确定的,选取投票数前五名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
(三)补偿价值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8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并按48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
现房高层:广泽小区(90平方米户型、95平方米户型、105平方米户型);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保底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平方米。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面积不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48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重置价格(1350元/平方米,下同)进行结算。
如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当月已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且在本区行政区范围内另有住房一并计算未超过4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其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未超过48平方米建筑面积或者未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不支付房款;未申请扩面且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超过48平方米建筑面积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
(4)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结算。
(5)安置房的选房应在规定的安置房源内按房屋权属证书、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及扩面面积选定。被征收房屋面积为60平方米以下的在安置时可选择广泽小区90平方米户型、95平方米户型;被征收房屋面积为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的在安置时可选择广泽小区90平方米户型、95平方米户型、105平方米户型。
(五)过渡方式
自行过渡: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
(六)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
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按照萧政办发〔2019〕47号《杭州市萧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参照杭政函〔2020〕10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地段等级按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0月28日发布的《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区域等级范围说明》以及《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区域范围图》执行(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所处区域等级为Ⅴ级)。
1.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费标准。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地段等级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每月50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2200元)。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
2.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费标准。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地段等级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每月50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2200元)。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期限,以被征收人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不足月的按足月计)的临时安置费。安置房符合安置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3. 住宅房屋搬迁费标准。住宅房屋搬迁费为每户2100元/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每户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每户按二次计算。
4. 移机移器补贴。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移机费108元/台·次,空调、电热水器移机费200元/台·次(选择货币补偿给予一次补贴,选择产权调换的两次补贴)。
5. 列入征收范围的围墙、栏杆、工棚、停车棚、简易仓库、储物间等附属设施,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六、征收补偿资金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七、征收实施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
八、评估签约腾房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具体以相关公告为准)。
九、按时评估签约腾房奖励办法及优惠政策
(一)按时评估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房屋评估工作的(具体以相关公告为准,下同),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被征收人提前评估的,每户再一次性奖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
(二)按时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0元,在此基础上再奖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被征收人提前签约的,每户再一次性奖励10000元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
(三)按时腾房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房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被征收人提前腾房的,每户再一次性奖励10000元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
(四)无突击装修奖。被征收人没有突击装修的,一次性奖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
(五)提前完成所有阶段奖。被征收人能够全部提前评估、提前签约、提前腾房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0元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
(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评估、签约、腾房的,除享受上述奖励外,一次性按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按48平方米计算评估价值)。
(七)被征收人选择住宅产权调换并在规定期限内评估、签约、腾房的,在安置房房源允许的情况下,提出申请后,每户可给予扩面优惠,扩面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平方米。扩面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部分(含30平方米),按安置房评估价格的30%结算,超过3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格结算。安置房房源无法扩面至3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八)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除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外,可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工商、税务等相关合法手续,按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其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20%。
十、超过签约腾房期限的处理办法
(一)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期评估、签约、腾房的,不享受扩面奖励及相应阶段的奖励。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腾房期限内仍不搬迁腾房的,由萧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告知事项
(一)上述方案中所述的“户”为一本产权证算为一户,如涉及共有权的房屋视为一户;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范围内既有房屋权属证明又有未登记建筑经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合并计为一户。所述金额均为人民币。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三)被征收人在交房前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四)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损害,应照价赔偿。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供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或租赁证、土地使用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六)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后,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等;
(七)、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后,应当向相关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水、电、管道煤气等注销或变更手续。
十二、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此外,萧山区宁围街道这两处城中村也在不久前发布了征地地房屋补偿冻结公告。这意味着,宁围街道的城中村改造,拆迁计划又更进一步。
征地房屋补偿冻结公告
杭萧规划资源征冻字(2021)第4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宁围街道办事处因二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经杭萧规划资源[2021]52号、萧住建房[2021]41号、萧发改[2021]14号文件批复,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8202101468规划意见批准,经我局核准,确定萧山区宁围街道二桥村集体土地约469019平方米为冻结范围。
四至范围如下:
东至:长山直河;南至:后解放河;西至:利群河;北至:杭甬高速公路。
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塞湖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停止办理上述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买卖、交换、翻(扩)建、析产、赠与、租赁、抵押、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等事项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用地范围内建造各类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和突击装修,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不作安置依据。
冻结期限为30个月,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
暂停期满未办理冻结延期公告的,请相关部门恢复办理上述事项。
特此通告。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征地房屋补偿冻结公告
杭萧规划资源征冻字(2021)第5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宁围街道办事处因宁安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经杭萧规划资源[2021]52号、萧住建房[2021]41号、萧发改[2021]14号文件批复,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8202101483规划意见批准,经我局核准,确定萧山区宁围街道宁安社区集体土地约326777平方米为冻结范围。
四至范围如下:
区城一:(地块一、二)
东至:六甲河;南至:建设四路;西至:金一安置房;北至:前解放河。
区域二:(地块三、四)
东至:宁安路;南至:加贸路;西至:宁安河;北至:建设四路。
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塞湖上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停止办理上述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买卖、交换、翻(扩)建、析产、赠与、租赁、抵押、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等事项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用地范围内建造各类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和突击装修,违者一律不予补偿,不作安置依据。
冻结期限为30个月,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
暂停期满未办理冻结延期公告的,请相关部门恢复办理上述事项。
特此通告。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来源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网站、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常驻小编 | 萧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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